【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69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规章】《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
第四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机关。发证机关限为:(一)各市县属初级技能等级证书由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216号,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13条“项目名称:‘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实施机关:‘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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