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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

发布时间:2016-07-19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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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RS-QT-0005

劳动用工备案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0141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2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要求: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123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承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统计等工作,省就业局负责驻海口市的中央和省属单位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统计等工作。受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可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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