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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审核确认

发布时间:2016-07-22 15: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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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RS-QR-0005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审核确认

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0月31日人职发〔1994〕14号)
第十七条 资格评审的基本程序是:(1)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在评审会议前十五天将有关材料送达评审委员。(2)评议组根据各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申请人申评材料进行初审,包括必要的考核、答辩等,测定其实际水平,并写出初审意见。不设评议组的,由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对每个申请人的考核、答辩每次必须有三名以上委员出席进行。(3)每次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少于九人,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先由评议组或初审委员介绍初审意见,然后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有效。(4)会议结束时,评委会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写明评审结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5)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摘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并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上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评定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审定的评定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持评定结果通知书,到资格评定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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