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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发布时间:2016-07-20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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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RS-QR-0002

工伤认定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1012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045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19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第十条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工伤认定机构,负责所辖区内工伤认定工作。

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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