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20 10: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子项

 

 

 

RS-JC-0004

对用人单位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9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12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检查对象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县本级统筹参加社会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  

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由文昌市劳动监察大队实施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