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书面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通知。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后,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推行通过互联网进行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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