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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20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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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子项

 

 

 

RS-JC-0005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1028日通过,自20117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检查对象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市本级统筹参加社会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

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由文昌市劳动监察大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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