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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中介机构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及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20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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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RS-JC-0001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及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0141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2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531日通过,自20117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中介机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以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四)其他违反有关职业中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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