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中介机构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以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进行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四)其他违反有关职业中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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