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9月4日,琼财社〔2012〕1848号)附件2(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规定:
一、职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四类人员(含创业初期的四类人员,下同)参加创业培训,用人单位新录用四类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老师参加创业师资培训,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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