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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8-01-15 17:01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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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  权  依  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4




RS-CF-0039

对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 2005年3月22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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