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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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CF-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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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相关部门依法对其有关资料核查或者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迟延缴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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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1993年12月30日海南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日海南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第1次修正,2011年9月28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第2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拒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对其有关资料核查或者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使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处应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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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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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劳动监察大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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