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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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CF-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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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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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2010年11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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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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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劳动监察大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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