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政
主体
备注
项 目
子项
行 政 处 罚
RS-CF-0029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文昌市
人力资
源和社
会保障
局
由市劳动监察大队实施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