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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

发布时间:2016-07-20 11: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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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RS-XK-0002

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

 

【规章】《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200562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101日起施行。)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文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

 

1、事项名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

2、申办主体:企业

3、办理结果: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证的批复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 

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依据: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7、责任人:冯鑫

环节名称

办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办理时限

受理

符策崴

  

63330057

2个工作日

审核

  鑫

副局长

63330057

3个工作日

审批

王爱妹

  

63330928

3个工作日

办结

符策崴

  

63330057

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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