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
2、申办主体:企业
3、办理结果: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证的批复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5、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6、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
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二)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三)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四)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五)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办理依据: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7、责任人:冯鑫
环节名称 |
办理人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符策崴 |
科 员 |
63330057 |
2个工作日 |
审核 |
冯 鑫 |
副局长 |
63330057 |
3个工作日 |
审批 |
王爱妹 |
局 长 |
63330928 |
3个工作日 |
办结 |
符策崴 |
科 员 |
63330057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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