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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4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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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CZ-CF-0010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9号公布)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文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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