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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4 09: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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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CZ-CF-0013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9号公布)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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