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4 09:07    字体[ ]
   
分享到: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CZ-CF-0002

对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9年10月31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文昌市财政局

 

    版权所有: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维护:文昌市政府网站管理中心    琼ICP备05002717号-1

    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东路文航花园办公楼3楼

    电话:0898-63292628    邮编:57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