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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1 16: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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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

处罚

 

GK-CF-0003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84号),201672日修订通过。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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