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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监察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21 16: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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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GK-CF-0007

对被监察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处罚

 

【规章】《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20141124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被监察单位在节能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由节能监察机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文昌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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