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 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 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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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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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GK-CF-0007 |
对被监察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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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2014年11月24日六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被监察单位在节能监察机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限期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由节能监察机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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