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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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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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类 |
NJ-QT-0001 |
建设农村沼气池项目的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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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15]1377号) 第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发挥中央投资效益。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衔接平衡;联合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审核和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编制、行业审核、行业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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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农村沼气池项目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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