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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本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销售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4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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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NY-CF-0001

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本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销售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8号,自201011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本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销售的,由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文昌市

农业局

 

农产品生产中使用本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销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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