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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机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4 10:07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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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政

处罚

 

NY-CF-0003

 

 

对农机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自200911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文昌市

农业局

 

对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及其他作业现场的农机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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