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项目
子项
行
政
处
罚
LW-CF-0019
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规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39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解除其保护单位资格: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标牌的;
(二)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
(三)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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