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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审批

发布时间:2018-06-12 11: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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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LW-XK-0007

营业性演出(不含境外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审批

 

【行政法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7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7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  20161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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