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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发布时间:2018-06-12 11: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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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LW-XK-0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管理条例》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资金信用证明;(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  20161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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