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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发布时间:2018-06-12 11:06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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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469005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LW-XK-0008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

《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规章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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