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2号)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行政法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 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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