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46900500+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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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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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类 |
FG-QT-0002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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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定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全。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二、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
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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