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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监管

(二)程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及竣工验收监管

(三)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监管

(四)重大项目稽察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无)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对外开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及年度发展计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

 

2

承担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责任;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承担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的责任

 

推进规划体制改革,落实“多规合一”,统筹发展规划与其他规划、发展规划内部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

 

开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年度全市经济工作思路、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牵头起草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安排情况报告,提交市人大会审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3

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及本省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全市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展月度全市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分析,季度全市经济形势分析,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标分析,提出下阶段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经济工作对策建议

 

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

 

牵头开展国内外发展环境分析,不定期开展全市经济运行新情况新问题调研分析,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4

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本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研究分析全市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和政策措施,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及金融保险方面政策。参与拟订市财政建设资金总量及使用计划

 

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建议、全市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的融资方案

 

组织研究财政、金融体制改革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参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发展、改革与开放中的相关政策,参与制定财税、金融、保险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承担全市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协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5

研究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全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促进发展的建议,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推进全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拟订中长期改革规划和年度经济体制改革要点,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提出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指导和推进全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定相关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承担相关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参与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6

研究提出全市全社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有关建设项目,对有关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包括国内资金备案、国外资金备案)、核准、立项,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招标进行核准审批;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和政策;参与管理国家和省财政拨款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的发展。

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研究拟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落实有关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

 

负责汇总分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

 

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指导监督政府融资平台、政策性金融机构、社会公益事业等政策性建设贷款,指导监督政策性建设贷款,包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府直接债务及融资担保债务等使用方向

 

提出预算内、预算外、地方债等用于市财政性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并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牵头编制市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参与管理国家、省和市财政拨款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组织制定市重点建设项目认定标准;参与审核重大建设项目

 

研究提出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布局,拟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形象进度计划,并开展督促、协调

 

牵头编制全市重点项目月报和专报,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的统计、通报,组织开展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推进目标责任考核,提出考核建议

 

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统筹指导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 

 

组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及资金计划

 

负责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批、审核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负责权限内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

 

负责权限内外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

 

参与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指导性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投资调控政策

 

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跟踪指导 PPP项目

 

提出全市重大项目稽察监管工作的政策和立法建议;制定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监管计划;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和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指导和协调全市项目稽察工作,建立项目稽察信息系统

 

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对中央、省、市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研究提出改进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决策水平;受理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的举报,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

 

指导工程咨询业的发展

 

7

推进全市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市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编制和协调实施文昌市旅游总体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案;研究并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新能源发展战略、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宏观指导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组织拟定全市重要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推进全市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市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重点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

 

综合分析农业、工业、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服务业和其他产业的发展

 

统筹协调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工业项目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组织评估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案

 

研究分析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农业和其他产业的发展

 

提出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改革建议

 

拟定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负责指导全市农业、渔业、水利、林业等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组织申报农业、林业、水利、渔业、气象等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补助计划

 

参与编制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

 

协调能源建设重大问题;参与审查、上报或核准相关能源建设项目

 

参与编制全市能源发展规划及电力、电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

 

研究拟定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参与制定交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参与有关重大项目审核

 

研究提出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重点领域和重大建设项目。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组织编制各类园区、重大产业基地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各类园区、重大产业基地的建设,指导推进市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

 

指导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8

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检测评估,研究分析全市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的规划,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全市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市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负责全市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推进全市城镇化工作,研究拟订促进城镇化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统筹城乡发展中有关体制机制及政策问题,拟定加快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参与城乡规划审查

 

9

研究分析市场的供求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 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搞好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提出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监测分析市内外市场及外贸运行情况,负责省内重要和大宗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

 

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

 

搞好全市粮食宏观调控

 

提出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协调全市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10

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定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研判社会事业发展相关趋势

 

协调与参与制定全市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人口发展战略及人口政策

 

拟定和协调全市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社会事业各领域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

 

组织编制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研究拟定全市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办医的政策和措施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11

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协调全市环保产业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规划及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

 

提出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将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纳入综合决策过程的协调工作

 

参与拟定循环经济发展、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生态文明建设中长期战略、规划、行动计划和政策措施

 

参与拟定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专项规划

 

提出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建议,承担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本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衔接平衡海洋经济发展规划计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指导推进海洋旅游业、海洋运输业、临港工业、海洋渔业、海洋新兴产业等海洋产业发展

 

参与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参与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的有关工作

 

12

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

负责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

 

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13

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承办国民经济动员相关工作。

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工作

 

研究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动员的相关政策;推进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信息化建设

 

承担市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4

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5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招标投标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全市工程项目招标核准,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2、《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第四条

3、《文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昌市招投标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某项目建设单位先到市发改委申请招标核准,然后到市招标办办理招标相关手续,市招标办实施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管。

市财政局

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管。

市招投标办公室

负责对全市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招投标备案,组织开展全市招投标工作的联合检查和调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依法组建和管理综合评标专家库。

2

物流业发展管理

 

市商务局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商贸物流业发展,推进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发展

1、国务院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第四部分主要任务中(一)大力提升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水平(二)进一步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三)推进物流技术装备现代化。(四)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 (五)推进区域物流协调发展。(六)积极推动国际物流发展。(七)大力发展绿色物流。

2、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淘宝网购“双十一”出现快递包裹爆仓问题。对此情况:商务部门与电商企业积极沟通,开展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信息监测,提出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的调整要求。市发改委:协调商务、交通、邮政管理部门研究,完善物流规划布局体系,指导各地调整仓储布局,规划引导物流园区、仓储基地科学集约集聚建设。市交通运输局:了解掌握运力分布情况,协调快递车辆有序通行,为车辆进城配送创造条件,发布实时交通信息。市邮政管理局:与快递企业积极沟通,保障包裹按时送达,要求企业保证包裹安全

市发改委

牵头负责推进全市物流业发展工作,制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3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市商务局

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市发改委

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市工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核查。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二)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选址审查、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五)建设资金承诺或融资方案是否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八)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方式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随机、不通知检查除外);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及竣工验收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改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和市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和内容、技术标准、概算。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初步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审批监管;组织竣工验收和事后评价;项目稽察。

四、监督检查措施

调阅文件资料;检查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部分项目实施稽察;对申请调整概算项目,按《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办理概算调整。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确定项目名单,组织检查小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查验、调查取证等方式实施检查,提出并反馈检查意见。

(二)对申请调整概算项目,按《文昌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办理有关调整手续。对申请调整概算超出原批复概算10%(含10%)的,先商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三)竣工验收:项目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组织召开竣工验收审查会议、成立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有关情况介绍、项目现场查看、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对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在《验收意见书》中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三)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已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拟建成项目、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部门是否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作为责任单位推进的项目投资任务,是否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的用地、资金等需求、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政策处理、社会稳定等工作,是否加强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生产管理。

(二)拟建成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形象进度要求推进,并如期实现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是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新开工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如期开工建设;前期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的形象进度要求如期推进。

(三)各类项目是否按季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书面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现场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要求每半年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表;

(二)每年会同市有关部门到现场监督检查;

(三)项目完工后提交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报告,组织验收。

(四)市发改委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列入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后,下发通知给项目责任单位的有关单位,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业主按通知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有关单位负责审核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年度考核差的单位,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扬,可以给予适当财政资金奖励。

 

 

(四)重大项目稽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国家发改委单独下达或联合部委下达、省发改委下达或联合省直单位下达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省、市政府投资项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性稽察。市发改委制定年度重大项目稽察计划,派出稽察组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稽察、对单类项目的稽察和市其他部门之间的联合稽察。

(二)专项性稽察。市发改委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稽察任务,派出稽察组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性监督检查。

(三)特定性稽察。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九)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稽察;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

(二)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三)发出稽察通知。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发出稽察通知书。

(四)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五)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经市发改委领导审定后印发。

(六)稽察结果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市发改委依据职权,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七)复查。市发改委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八)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市发改委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省、市建设资金;

(四)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市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六)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收回国家、省建设资金;

(八)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九)暂停项目建设;

(十)撤销项目。

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市发改委应当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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