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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支持一公司收回剩余全部货款19万余元
2025-01-21 10:02 来源: 海南日报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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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报记者舒耀剑通讯员辛宇华

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龙楼法庭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支持了原告收回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

2019年10月,某公司与一建设公司签订《工程销售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向建设公司提供材料用于小区项目施工,建设公司按照业主单位付款进度和比例同步向某公司付款,且每次付款时,某公司需要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合同中约定了货款总价为195万余元,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将合同规定的相应产品全部运送至建设公司指定地点且经验收合格,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76万余元,但还剩19万余元没有支付。

之后,某公司多次向建设公司催收货款,但一直未果,某公司无奈之下,向文昌法院起诉,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和逾期利息。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和建设公司签订的《工程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某公司实际向建设公司供应了全部货物,已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建设公司应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虽然双方约定了付款须业主单位向建设公司付款为前提条件,但某公司和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性和相对性,若业主单位一直拒绝付款,某公司不可能持续等待。

文昌法院判决建设公司向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货款19万余元,并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责任编辑: 唐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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