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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5-02-03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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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为加强文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制度建设,强化工作纪律,确保中心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履行岗位职责,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政务中心和各进驻单位的良好形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制度管理办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市政务中心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五上午08:05—11:40,下午14:30—17:40;上午08:05以内、下班11:40以后,下午14:30以内、下班17:40以后,为有效考勤时间。
(二)市政务中心服务大厅实行指纹考勤,窗口工作人员到岗后必须将已经登记的手指按在指纹考勤机上考勤,否则作缺勤记录。
(三)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工作由中心监督股负责。
(四)考勤情况实行按月通报制,考勤结果纳入窗口工作人员及所在窗口的考核内容,同时每周把窗口工作人员考勤情况以短信方式发给各派驻单位的主要领导。
(五)窗口工作人员因公休假的,均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中心监督股请假,否则按缺勤或空岗处理。
二、请假制度
(一)窗口审批办主任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1天以内,报市政务中心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报本部门领导、市政务中心领导批准,持批假材料向中心办公室备案。
(二)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3天以内,先将请假条向审批办主任请假,审批办主任批准签字后报政务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政务中心备案;请假3天以上的由窗口审批办主任签字后报本部门领导、市政务中心领导批准,持批假材料在政务中心备案。
(三)窗口工作人员的病假以正规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法定休假,应合理安排,在不影响审批办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本单位的请假规定办理手续,批准后,持批假证明材料向中心办公室备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缺勤处理:
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2、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3、无正当理由超假期不归的。
4、以欺骗手段请假不上班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本人年度评优资格:本年度内迟到早退6次、缺勤或空岗4次、事假累计超过20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
三、窗口无空岗制度
(一)各审批办在法定工作日内须按上班时间要求对外办公,做到窗口工作岗位不空岗。当窗口工作人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及时由本单位派人顶岗工作。
(二)进驻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抽调窗口工作人员回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确需抽调的,应先与政务中心领导进行协商,确保窗口岗位不空岗且不影响审批工作。
(三)因特殊原因,经政务中心同意形成窗口空岗的,应在窗口放置告示牌,说明空岗原因并公示窗口责任人的联系方式。
(四)审批办主任离岗应委托临时负责人负责工作,并报中心办公室备案;审批办只有1名工作人员且需要离岗超过半天的,应由本单位派人顶岗工作,并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五)窗口岗位实行派员巡查的方式进行管理,每天进行不定时巡查,凡空岗时间超过15分钟或影响接件超过5分钟的,视为违纪。
四、考勤处理
(一)上班迟到、早退、请假弄虚作假的,按照《文昌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与考核办法》的规定扣分。
(二)临时替岗的工作人员如出现违纪违规现象,视为部门窗口行为,将按规定扣除部门窗口的考核分。
(三)中心每天在一楼大厅LED大屏上公示迟到和请假人员情况,每周将各部门的窗口人员考勤情况通过短信反馈给各部门主要领导。
五、本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督股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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