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5636567-4/2026-1616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6-02-11 17:29
  • 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2-11 17:2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昌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49

被处罚人: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651165348,联系电话:133****0298。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文昌市文城镇南阳农场废弃石场发现一部车牌号东风牌琼A7**35中型自卸货车正在倾倒建筑垃圾,该车所倾倒的建筑垃圾(环保砖、弃土、废弃的木板以及一些绿化杂草)是在文昌市文城镇清澜雅苑小区(薛*月商住楼)项目装载的。根据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苏*喜,身份证:41052619********58)、运输司机(冯*望,身份证号:46002219********38)制作《询问笔录》及挖机老板(黄*孟,身份证号:46002219********16)制作《询问笔录》,都陈述运输司机冯*望驾驶车辆车牌号东风牌琼A7**35中型自卸货车所倾倒的建筑垃圾(环保砖、弃土、废弃的木板以及一些绿化杂草)是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苏*喜委托挖机老板黄*孟清理文昌市文城镇清澜雅苑小区(薛*月商住楼)项目建筑垃圾(环保砖、弃土、废弃的木板以及一些绿化杂草),挖机老板黄*孟叫运输司机冯*望到文昌市文城镇清澜雅苑小区(薛*月商住楼)项目装载建筑垃圾(环保砖、弃土、废弃的木板以及一些绿化杂草)。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文昌市文城镇清澜雅苑小区(薛*月商住楼)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和对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时聘用人员(苏*喜,身份证:41052619********58)、运输司机(冯*望,身份证号:46002219********38)制作《询问笔录》及挖机老板(黄*孟,身份证号:46002219********16)制作《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证实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薛*月商住楼施工单位)2025年12月03日未经核准擅自将文昌市文城镇清澜雅苑小区(薛*月商住楼)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环保砖、弃土、废弃的木板以及一些绿化杂草)交由冯*望外运至文昌市文城镇南阳农场废弃石场倾倒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对海南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的文昌市工商银行账户(执收单位: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款人全称: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90333,开户行:文昌工行营业部)账号或扫描左下角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文昌市司法局(地址:文昌市委市政府东副楼五楼)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手机版 | 电脑版

版权所有@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