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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5636567-4/2026-16172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6-02-10 17:33
  • 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昌文城符丽丽蔬菜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2-10 17:3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昌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45

被处罚人:文昌文城符丽丽蔬菜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05MA5T2R8AXN

联系电话:139****0006

经营者:符丽丽

身份证号码:46002219********84

经查,你(单位)2025年12月24日在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第一市场一楼蔬菜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水芹)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案件事实如下:

2025年12月24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经营的水芹(购进日期:2025年12月24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水芹辛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1月19日,我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全智慧监管系统上收到上述水芹的《检测报告》(No:SJS-SPC20258434)。2026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测报告》(No:SJS-SPC20258434)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JS-SPC20258434)送达至你(单位)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水芹。2026年1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经营的上述批次水芹是2025年12月24日从上门推销自家种植水芹的人处购进,共购进8.3斤,购进单价是4元/斤,但在购进时未索取进货票据和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也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你(单位)无法提供此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上述批次水芹已被抽检8斤(因水芹在摆摊过程中有水分流失,实际销售只有8斤),被抽检时的销售单价是5元/斤。你(单位)在得知上述批次水芹抽检不合格后立即向消费者发出了召回公告,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未有召回产品。现查明,你(单位)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芹8斤,水芹的购进单价是4元/斤,销售单价是5元/斤,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元,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40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检测报告》(No:SJS-SPC2025843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JS-SPC20258434)、抽样照片、《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和《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6年2月9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文昌综执罚告字〔2026〕第1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2026年2月9日,你(单位)提交《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书》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鉴于你(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且未收到过食用你(单位)经营的食品出现不良反应的报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该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中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

2、对你(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元;2、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元;3、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08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没)款或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文昌市司法局(地址:文昌市委市政府东副楼五楼)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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