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6-1551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6-02-09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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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夏滨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2-09 16:5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昌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33号
被处罚人:夏滨,身份证号:21011119********33,联系电话:180****1982。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经查,云廉荣、林小鸣商业楼项目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潭牛镇潭牛墟,建筑面积是487.38平方米,建设单位为云廉荣、林小鸣,施工单位为海南汇芙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于2022年1月27日签订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95000元。云廉荣在2021年6月5日委托林小鸣办理转让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相关事项,林小鸣又将该事项委托给云*兴。林小鸣在2021年6月14日与夏滨的妻子何*签订该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70000元,将该项目地块转让给何慧。夏滨经林小鸣受委托人云*兴介绍找到海南汇芙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使用该司资质办理云廉荣、林小鸣商业楼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夏滨与海南汇芙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云廉荣、林小鸣商业楼《项目承包责任制协议书》,承揽云廉荣、林小鸣商业楼项目施工。该协议书第十三款约定:“工程款一律转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按12元/㎡(建筑面积计算)扣款作为本工程的管理费用”。夏滨通过云*兴将该项目挂靠费(管理费)共5000元(微信转账)支付给海南汇芙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思虎。夏滨承揽该工程后招收包工头罗*对云廉荣、林小鸣商业楼项目进行施工,并由夏滨采购施工材料、支付材料款及工人工资。夏滨在未取得建设工程领域资质证书承揽海南省文昌市潭牛镇潭牛墟云廉荣、林小鸣商业楼项目工程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送海南汇芙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案件的函》的内容和对林小鸣、夏滨、云*兴、罗*、海南汇芙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思虎制作《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及核实提供的材料,证实夏滨未取得建设工程领域资质证书承揽海南省文昌市潭牛镇潭牛墟云廉荣、林小鸣商业楼项目工程施工的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立案通知书》、《现场相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承包责任制协议书》、《转账记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7日以文昌综执罚告字〔2026〕第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夏滨处云廉荣、林小鸣商业楼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人民币195000元的2%罚款,即罚款:叁仟玖佰元(¥:39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的文昌市工商银行账户(执收单位: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款人全称: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90333,开户行:文昌工行营业部)账号或扫描左下角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文昌市司法局(地址:文昌市委市政府东副楼五楼)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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