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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5636567-4/2026-1617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6-02-11 17:34
  • 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智联实业有限公司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2-11 17:3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昌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46

单位名称:海南智联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7JGQQF3K

法定代表人:于凤英

联系电话:183****8100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公路用地埋设管道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过如下:2025年11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接报后,前往文昌市潭牛镇村道C912罗楼石厘场交界至坡头罗殿三角路口公路进行核查。在该公路K0+671米-K0+800米左侧路段公路用地范围内,发现你(单位)正在组织施工。现场有一台黄色徐工牌挖掘机(机身编号:XE60DA)正在作业。经现场勘查测量,已开挖出一条长约129米、深约1.28米、宽约0.9米的沟槽,沟槽内已铺设部分白色HDPE塑料管(管径DN300),尚未回填。经执法人员与你(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周*确认,其表示在此处负责并实施“海南省智能化通信微管廊项目”管道埋设工程作业,但未能向执法人员出示任何合法有效的许可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停止施工,并责令现场人员将已铺设管道取出、恢复原状。你(单位)的上述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公路用地埋设管道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2.对(受委托人)周飞制作的询问笔录;3.现场负责人提供的相关项目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8日以文昌综执罚告字〔2026〕第9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对此,你(单位)未作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现属于严重违法裁量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参照《海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公路路政篇第22.1项:“擅自涉路施工,施工长度在30m以上,或造成公路严重损害、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或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文昌市司法局(地址:文昌市委市政府东副楼五楼)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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