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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5636567-4/2026-1558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6-02-10 08:56
  • 标       题: 文昌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 141 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2-10 08:5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昌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 141 号

被处罚人:吴*,男,民族,19**年01月30日出生,住海南省文昌市铺前镇***,身份证号:4600***117,联系电话:138***53。
经查,你(单位)在文昌市铺前镇林梧村委会木兰村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用、林地。”、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2025年9月17日本单位对你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养殖场立案调查。经套合比对林业局提供的《文昌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修编)局部图》提供测绘结果2000国家坐标点CGCS2000 坐标为:水泥结构房屋:J1、2222979,469108;J2、2222980,469112; J3、2222973,469110;J4、2222975,469115,占地面积:0.003 公顷。核实吴访在文昌市铺前镇岛东林场东坡作业区林梧点1号林班3号小班建设的养殖场占用Ⅱ级保护林地0.0164公顷(164㎡),其中0.0041公顷(41 ㎡)为海防林。
以上事实有 《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资料》、《文昌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 年)(修编)局部图》、《文昌市公益林优化成果》局部图、《文昌市林业局关于移交岛东林场东坡作业区林梧点1号林班3号小班吴访建养殖塘占用林地的线索函》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日以文昌综执罚告字〔2026〕第 101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占用 0.0164 公顷(0.246 亩)林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依照《文昌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参照文昌地区土地复垦通行做法和费用成本测算按29600元/亩执行;或根据编制的作业设计(或方案)具体确定。(二)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费用标准:一是采用成本法,参考文昌市营造木麻黄、相思类纯林投资成本测算按1620元/亩执行;或根据编制的作业设计(或方案)具体确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为29600元/亩+1620元/亩,即31220元/亩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吴*15日内对占用的 0.0164 公顷(0.246 亩)林地进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吴*非法改变0.0164公顷(0.246 亩)Ⅱ级保护林地用途的行为,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既罚款人民币15360.24 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文昌市支行营业部》账户:《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90333 或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文昌市司法局(地址:文昌市委市政府东副五楼)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 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10日

   备注:该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抄送案件移交部门或者投诉举报人,一份存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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