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6-1550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6-02-08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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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昌花蔓妃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2-08 16:4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昌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22号
单位名称:文昌花蔓妃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6MAPDC5212U,法定代表人:朱高建。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经营使用劣药以及从未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具体违法事实如下:2025年10月30日,我局收到文昌市市场监督局《案件移送函》(文市监案移〔2025〕540号),获悉2025年10月22日,该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涉嫌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根据来函线索,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保存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外包装标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上海禾丰制药有限公司;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1062;包装规格:玻璃安瓿10支装;产品批号:10231004;生产日期:20231017;有效期:2025/10/16)1盒(盒内有9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氨甲苯酸注射液(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甘肃兰药药业有限公司;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62020789;包装规格:5ml/支×5支/盒;产品批号:E23091103;生产日期:2023.09.29;有效期:2025.08)1盒。你(单位)当场提供了《国药控股海南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订单组号:110201240040772),但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批次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的购进单据、供应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经调查,你(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从国药控股海南鸿益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氨甲苯酸注射液1盒(单价为134.5元/盒),并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和相关批次的氨甲苯酸注射液检验合格报告。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高建供述,你(单位)采购的急救药品均是按照市卫健委的采购清单要求进行采购,但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不是清单采购要求的药品。该药品是上海格莱丽雅颜漪医疗美容诊的医生在开业前的培训时带过来的,因该药品也是医疗美容事故救急所必备的药品,所以你(单位)在培训后就把医生带过来的药品留着备用,并能提供相关批次药品的进货记录(进货价48元/盒)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朱高建另述,因开业至今未发生医疗美容事故,未使用到上述相关药品,除了1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入库时掉落破损外,其他药品因粗于管理而导致超过保质期未及时清理。现查明,你(单位)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和氨甲苯酸注射液,构成经营使用劣药的行为,货值金额177.7元。另查明,你(单位)从未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货值金额48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文昌市市场监督局《案件移送函》(文市监案移〔2025〕540号)及相关附件材料、《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证据》、《询问笔录》、相关药品的进货单据、产品合格证明、《报损单》、药品管理问题整改报告、药品管理合规经营承诺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7日以文昌综执罚告字〔2026〕第9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关于你(单位)经营使用劣药的行为,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发现涉案药品使用的情况,社会危害后果较小,该行为符合《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序号6“事项名称:对销售劣药的处罚;适用条件:药品经营企业因销售劣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属于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中减轻处罚的条件;
关于你(单位)从未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发现涉案药品使用的情况,社会危害后果较小,该行为符合《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序号14“事项名称:对其他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适用条件:具有《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号)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中减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经营使用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和氨甲苯酸注射液的劣药作出:1、没收违法经营使用的氨甲苯酸注射液1盒、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盒(共9支);2、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对你(单位)从未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购进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盒(共9支);2、处人民币10000元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使用的氨甲苯酸注射液1盒、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盒(盒内有9支);2、处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款或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文昌市司法局(地址:文昌市委市政府东副楼五楼)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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