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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5636567-4/2026-1616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6-02-11 17:31
  • 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傅启经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2-11 17:3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昌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50

被处罚人:傅启经,男,身份证号:46002219********12,联系电话:188****5888。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5日立案调查,发现傅启经于2023年5月开始施工建设海南省文昌市东路镇琼蛟街傅启经住宅楼项目,2024年4月主体竣工为一栋四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占地面积约160平方米,第一层的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第二层的建筑面积约160平方米,第三层建筑面积约160平方米,第四层建筑面积约122平方米,共计约562平方米,并于2025年入住使用。该项目建设单位是傅启经,施工单位是海南中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傅启经在2023年1月21日与海南中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傅启经住宅楼项目施工合同,工程造价为360元每平方米包工不包料,合同总造价是人民币202698元。该项目从开始2023年5月施工建设到至今都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傅启经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在海南省文昌市东路镇琼蛟街建设傅启经住宅楼项目的行为,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文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告知傅启经住宅楼建设单位涉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先建行为的函》(文营函[2025]819号)反映的内容及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和对傅启经受委托人云*逸、海南中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陈*勇制作《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证实傅启经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在海南省文昌市东路镇琼蛟街建设傅启经住宅楼项目的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文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告知傅启经住宅楼建设单位涉嫌未报先建行为的函》(文营函[2025]694号)、文昌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告知傅启经住宅楼建设单位涉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先建行为的函》(文营函[2025]819号)《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照片证据》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6年1月30日以文昌综执罚告字〔2026〕第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傅启经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202698元的1%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仟零贰拾陆元玖角捌分元(¥2026.98元)。

2、限期傅启经两个月内完善傅启经住宅楼项目建筑工程许可证手续。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的文昌市工商银行账户(执收单位: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款人全称: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90333,开户行:文昌工行营业部)或扫描左下角二维码。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文昌市司法局(地址:文昌市委市政府东副楼五楼)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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