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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5636567-4/2026-1550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6-02-08 16:46
  • 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2-08 16:4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昌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125

被处罚人:潘*春,女,身份证号:46002219********21,联系电话:139****2170。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2025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文昌市文城镇云光路处发现有一辆车牌号琼C:1L**0蓝色东风牌自卸车正在运输建筑垃圾,该车所运输的建筑垃圾是在文昌市文城镇航天起步区云光路安置地里潘*春住宅楼项目装载的,准备装运至文昌市文城镇南阳废弃石场倾倒,现场驾驶员黄*天无法出具运输潘*春住宅楼项目建筑垃圾的《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根据运输司机黄*天、挖机老板陈*清、房东潘*春受委托人符*林制作《询问笔录》,都陈述车牌号琼C:1L**0蓝色东风牌自卸车车上所装载的建筑垃圾(废木板)是潘*春委托符*林(身份证号:46002219********1X)处理文昌市文城镇航天起步区云光路安置地里潘*春住宅楼项目的建筑垃圾,符*林叫黄*天到文昌市文城镇航天起步区云光路安置地装运潘*春住宅楼项目的建筑垃圾。潘*春委托未取得核准的个人处理文昌市文城镇航天起步区云光路安置地潘*春住宅楼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和对运输司机黄*天、挖机老板陈*清、房东潘*春受委托人符*林制作《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证实2025年11月26日黄*天驾驶未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擅自驾驶车牌号琼C:1L**0蓝色东风牌自卸车从文昌市文城镇航天起步区云光路安置地潘*春住宅楼运输建筑垃圾(废木材)至文昌市文城镇云光路处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潘*春委托未取得核准的个人处理自建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照片证据》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7日以文昌综执罚告字〔2026〕第7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潘*春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佰元(¥3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的文昌市工商银行账户(执收单位: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款人全称: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90333,开户行:文昌工行营业部)账号或扫描左下角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文昌市司法局(地址:文昌市委市政府东副楼五楼)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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