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6-1547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6-02-10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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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许振江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6-02-10 16:0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昌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 359-1 号
被处罚人:许振江,男,身份证号:46000****312055835, 联系电话:138****0979。
本机关于 2024 年 7 月 2 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非法占地建设楼房的行为。根据文昌市锦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新增违法建筑移交处置的函》(锦府函[2024]123 号),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到达文昌市锦山镇鑑山村委会竹堆村处,经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建设建筑物现场进行勘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该处为在建楼房(目前建到二层砌墙),当事人为许振江,使用文昌市锦山镇鑑山村委会竹堆村集体决议安排给其父亲许声智的农村住宅用地建设房屋。你(单位)无法提供相关报批手续。2022 年 6月锦山 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该楼房没有报建手续就叫当事人停止施工,到 2024 年 2 月又继续建设至二层砌墙,现未建设完成。
该在建楼房(目前建到二层砌墙)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1、X2203518.769,Y465043.261;2、X2203519.926,Y465049.047; 3、X2203498.274,Y465053.376;4、X2203497.118,Y465047.590。
经套合比对《文昌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2021-2035年)》显示为130.27 平方米非林地;《文昌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 年版)》显示为乔木林地 17.442 平方米,农村宅基地 112.830 平方米;《文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分区图》显示为 130.27 平方米乡 村发展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 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 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 施, 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 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 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协助调查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文 昌市锦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新增违法建筑移交处置的函》(锦府函 [2024]123 号)、《送达地址确认书》、《文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021-2035 年)分区图》、《文昌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 年版)》、 《文昌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2021-2035 年)》、《2000 国家大地坐 标系》、《现场相片》、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 2026 年 01 月 06 日以文昌综执罚告字〔2024〕第 28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 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 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 版)土地类》 序号 1 的内容,并根据调查确认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可 处每平方米 100 元罚款。”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二、违法占地类(五)查处注意事项 2.“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 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 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 17.442 ㎡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 130.27 ㎡的土地处每平方米 100 元的罚款,即 罚款人民币: 壹万叁仟零贰拾柒元整(¥:13027)。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的文昌市工商银行账户(执收单位: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款人全称: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账号:9558852201000090333,开户行:文昌工行营业部),或扫描左下角 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文昌市司法局(地址: 文昌市委市政府东副楼五楼)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 司 法 部 行 政复议服务平台 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 年 1 月 30 日
备注:该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抄送案件移交部 门或者投诉举报人,一份存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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