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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1395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9-04 11:56
  • 标       题: 文昌综执罚决字〔2024〕第235号 - 唐忠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9-18 11:56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昌综执罚决字〔2024〕第235号
      被处罚人:唐忠,男,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身份证号:460031********0834,联系电话:131******08。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在文昌市龙楼镇宝陵村委会新村村的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经鉴定,唐忠共毁坏了50 株林木,林木种类:相思22株;松树22株;木麻黄6株。根据《文昌市2022年度市场流通木材成本价格表》(文林函﹝2023﹞59号),树种:相思22株,出材量3.9021立方米,换算为烧火材 5.07273吨,价格为130元/吨,即价值659.45 元;松树22株出材量:1.1247立方米,换算为烧火材1.46211吨,价格为110元/吨,即价值160.83元木麻黄6株出材量0.689立方米,换算为烧火材0.8957吨,价格为130元/吨,即价值116.44元。综上所述,唐忠非法毁坏林木的总价值为 936.72元人民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调查)笔录》、《文昌市林业局关于移交毁坏林木、占用林地线索的函》(文林函{2024}0442号)、《文昌市2022年度市场流通木材成本价格表》(文林函﹝2023﹞59号)和现场取证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6 日以文昌综执罚告字〔2024〕第134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唐忠15天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破坏株数两倍的林木,计100株;
     2、处以毁坏林木价值936.72元二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873.44元人民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文《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的文昌市工商银行账户(执收单位: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款人全称: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90333,开户行:文昌工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 号)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文昌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 文昌市 司法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4年9月4
            备注:该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抄送案件移交部门或者投诉举报人,一份存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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