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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1442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9-20 09:58
  • 标       题: 云永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综执资罚字[2024] 131 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9-20 09:5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执资罚字[2024]131号

被处罚人云永辉 民族19741214出生,住文昌市冯坡镇昌里村委会崛北队,身份460022197****44314 ,联系电话130****9186    

本机关于20231228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2022年4月在文昌市冯坡镇山堀水库旁建设一处遮阳棚(图斑号图斑HN4690052023021303280115),总占地面积约103.64平方米(具体数据以测绘中心实际测量为准)。根据《文昌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显示地类为:103.64平方米Ⅳ级保护林地;《文昌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版)》显示地类为:103.64平方米灌木林地林地;《文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分区图》显示地类为:103.64平方米乡村发展区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报批手续。该遮阳棚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1、X2204262.959,Y475956.031;2、X2204267.693,Y475947.000;3、X2204276.695,Y475951.719;4、X2204271.961,Y475960.750。经套合比对《文昌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显示地类为:103.64平方米Ⅳ级保护林地;《文昌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版)》显示地类为:103.64平方米灌木林地林地;《文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分区图》显示地类为:103.64平方米乡村发展区。经查实,云永辉是属于非法占用林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协助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文昌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文昌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版)》、《文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分区图》、《现场相片》、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 2024819你(单位)送达了以文综执资告字【2024】134《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3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3.64平方米林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103.64平方米的林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叁拾陆元肆角(1036.4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15日内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文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文昌市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文昌市司法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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