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4-1442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4-09-2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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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云永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综执资罚字[2024] 131 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4-09-20 09:5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资罚字[2024]131号
被处罚人:云永辉 ,性别: 男 ,民族: 汉 ,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 文昌市冯坡镇昌里村委会崛北队,身份证号: 460022197****44314 ,联系电话 130****9186 。
本机关于 2023 年 12月 28 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于2022年4月在文昌市冯坡镇山堀水库旁建设一处遮阳棚(图斑号图斑HN4690052023021303280115),总占地面积约103.64平方米(具体数据以测绘中心实际测量为准)。根据《文昌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显示地类为:103.64平方米Ⅳ级保护林地;《文昌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版)》显示地类为:103.64平方米灌木林地林地;《文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分区图》显示地类为:103.64平方米乡村发展区,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报批手续。该遮阳棚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1、X2204262.959,Y475956.031;2、X2204267.693,Y475947.000;3、X2204276.695,Y475951.719;4、X2204271.961,Y475960.750。经套合比对《文昌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显示地类为:103.64平方米Ⅳ级保护林地;《文昌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版)》显示地类为:103.64平方米灌木林地林地;《文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分区图》显示地类为:103.64平方米乡村发展区。经查实,云永辉是属于非法占用林地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协助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文昌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文昌市土地利用现状图(2022年版)》、《文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分区图》、《现场相片》、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 2024 年 8月 19 日对你(单位)送达了以 文综执资告字【2024】1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3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3.64平方米林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103.64平方米的林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仟零叁拾陆元肆角(1036.4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款或15日内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文昌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文昌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 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转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后,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将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转送至 文昌市 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 文昌市 司法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