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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05636567-4/2023-9189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3-10-12 16:23
  • 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南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文综执环罚〔2023〕80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3-10-12 16:23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环罚〔202380

当事人

基本情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姓名或

名称

海南东大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池建宝

地址

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水泥厂

联系

电话

1868****866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501271955*****03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91469005665136447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单位于2023830日对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投入建设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3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重点行业搅拌站环境管理专项检查的过程中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内西北侧新建有1处水稳搅拌站,但你公司现场未能提供该项目相应的环评手续材料,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3年8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原名:海南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原于2014年1月8日取得“文昌永强年产60万m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并于2017年3月16日取得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主要建设有HLS180混凝土搅拌生产线3条及物料储罐、输料系统、砂石堆场、仓库、加油站、地磅等配套设施,但该项目并未包含上述“水稳搅拌站”项目;2023年3月2日,你公司与湖南中砼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购买Wbz300水稳站二手旧设备1套,后于2023年5月新建成上述“水稳搅拌站”项目(目前未投入生产使用,总投资额约17万元),经套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中序号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项目类别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但你公司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即擅自投入建设。另,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你公司对上述“水稳搅拌站”项目予以停止建设,并对已建的部分设备进行了拆除并覆盖,同时对项目的原材料进行清除和退场。已查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投入建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笔录》;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3、《询问(调查)笔录》;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文综执环责改字〔2023〕48号);5、《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39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环罚告字〔2023〕63号)告知了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7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没)款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款或文昌市工商银行(执收单位: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款人全称: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90333,开户行:文昌工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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