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5636567-4/2022-77414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2022-05-23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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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综执 环罚〔2022〕13号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2-05-23 11:0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 环罚〔2022〕13号
文昌文城头苑嘉源科益肥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25MA5TYFQ6P
经营场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玉山村委会老宅村26号
经营者:江开伦 身份证号:511132****2017
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投入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租赁合同》、《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文综执环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厂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角二维码缴纳罚金或15日内到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127号)缴纳罚金或15日内到文昌市工商银行缴纳罚金(执收单位: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款人全称:文昌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9558852201000090333,开户行:文昌工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文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印章)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