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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生态环境局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索  引 号:MB0X0174-0/2019-6048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7-04-05 17:35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文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二、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法律、法规和本局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六、对各室提交的政府信息,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和初审,信息公开前,应当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后,经局主要领导签发批准方可公开。

  七、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同单位之间对是否公开的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

  八、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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