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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信息公开源头管理机制(试行)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7-01-15 23:0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信息公开源头管理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履行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获取)、谁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信息系行政机关制作的,由制作者负责公开,联合制作者均有公开义务。信息系行政机关从相对人处获取的,由最初获取者负责公开。

    第四条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是信息公开的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开权限另有规定时,公开义务主体在公开前还需报经有关机关批准。

这主要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涉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数据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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