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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农业农村局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索  引 号:00820342-7/2019-3753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2020-09-18 10:54
  • 标       题: 文昌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0-09-18 10:5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文昌市农业农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确保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

(二)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四、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文昌市农业农村

                        20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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