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林业局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
二、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法律、法规和本局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六、对各室提交的政府信息,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和初审,信息公开前,应当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后,经局主要领导签发批准方可公开。
七、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同单位之间对是否公开的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
八、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