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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林业局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索  引 号:00820344-3/2020-4005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 标       题: 文昌市林业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0-12-22 10:02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文昌市林业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市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本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由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审查;

(四)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确定是否公开。

八、各室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各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报送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一、各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各室负责人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局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三、各室负责人应依法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十四、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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