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0287-0/2022-2389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文昌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2022-07-26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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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文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文昌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收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2-07-26 08:3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文昌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文昌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收费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小学、市直属各学校、农场(所)学校、民办学校:
《文昌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收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教育局
2022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昌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收费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文件精神,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教基〔2021〕129号)《海南省义务教育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琼财教规〔2021〕16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费收费管理和使用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收费管理
第一条 提供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可以向自愿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收取费用,收取费用必须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根据提供的课后服务方式不同,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收费项目分为课后服务费和课后培训费。
(一)课后服务费。由校内教师及相关人员开展的课后服务,财政补贴不足的部分,作为服务性收费项目收取课后服务费。为切实减轻家庭教育支出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财政按年生均不低于课后服务成本的20%提供补助,即每生不少于0.6元/课时,年生均不低于240元的标准,现阶段我市收取学生课后服务费每生2.4元/课时。
(二)课后培训费。由引进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文昌市教育局关于遴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中小学课后服务结果的公示》遴选通过的机构)向学生提供的课后服务,作为代收费项目收取课后培训费。课后培训费收费标准原则上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要明显低于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各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并书面征求家长同意,选用名单内的服务项目和培训机构。学校不得对课后培训费加价,获取利益。
对低保、伤残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交课后服务费。
第二条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每学期开学前学校需科学合理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明确课后服务项目、对象范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与学生和家长签订课后服务自愿参加协议书。
(二)认真落实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的要求,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收费应按服务的实际课时据实收取,退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课时据实退还所缴费用,并以班级为单位在班级公示栏公示收费情况,严禁以家委会或其他校外机构等名义收取费用。
(三)课后服务费和课后培训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存入所在学校基本户,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四)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开学通知中注明课后服务的内容、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信息,并通过学校公众号、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途径,对上述信息和资金使用情况、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取课后服务费。
第二章 支出管理
第四条 课后服务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参照校内教师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补助标准。
(二)开展课后服务产生的公用、耗材等支出。
(三)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支出。
第五条 收取的课后服务费资金由学校根据实际列支。收取的课后培训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费和课后培训费资金。
第六条 课后服务费应优先用于发放学校内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报酬;对聘请社会力量提供课后服务的,可用于支付劳务费;资金如有结余的可用于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课产生的公用、耗材等开支。
第七条 学校相关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补助标准不高于税前30元/课时,并应依法纳税。各学校要制定课后补助发放方案,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各学校应将本学期课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收费项目、标准、收支等信息报市教育局 ,由教育局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学校课后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及收费项目、标准、收支情况、劳务费发放情况要在本单位公开,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费用使用合理合规,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条 市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对各学校课后服务的开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督查,对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存在擅自设立服务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通过代收费获取差价,截留、挪用、挤占课后服务收费资金等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情节严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务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文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校内课后服务经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文教函〔2022〕198号)函件中的“四、补助程序中(二)5000元及以上耗材等支出需向市教育局双减办申报。”这一要求在此文印发后作废。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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